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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发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一倍
发布日期:2011-12-26  中国电力营销网   来源:人民日报

12月20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明确我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目前每千瓦时0.4分上调至0.8分。

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年征收金额100亿元左右。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迅猛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已入不敷出。2010年度,缺口20亿元左右;2011年缺口100亿元左右。因此,本次电价调整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了一倍。 

《办法》规定,电力用户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电网企业代征。中央财政按照可再生能源附加实际代征额的2%付给相关电网企业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出预算中安排,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代征电网企业不得从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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