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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划定各地煤企规模门槛 最低30万吨/年
发布日期:2013-02-16  中国电力营销网   来源:一财网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2月4日发布了其共同编制的《煤炭产业政策》(修订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的《煤炭产业政策》于2007年11月由国家发改委以第80号公告发布,对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推动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修订稿在产业布局方面,明确提出了“控制东部地区煤炭开发强度,稳定中部地区煤炭生产规模,加强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的思路。规划在神东、陕北、黄陇(陇东)、宁东基地有序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重点建设一批千万吨级矿井群;晋北、晋中、晋东基地加快整合煤矿升级改造,适度新建大型现代化煤矿;冀中、鲁西、河南、两淮基地限制1000米以深新井建设;蒙东(东北)基地优先建设大型露天煤矿;云贵基地加快建设大中型煤矿,大力整合关闭小煤矿;新疆基地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战略后备基地,实行保护性开发。
  在产业准入方面,修订稿提出,山西、内蒙古、陕西北部等地区煤矿企业规模应不低于300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等省(区、市)煤矿企业应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其他地区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60万吨/年。
  此外,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万吨/年。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十二五”期间禁止新建30万吨/年以下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产业整合方面,修订稿鼓励以现有大型煤炭企业为核心,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资源、资产为纽带,通过强强联合和兼并、重组中小型煤矿,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参与电力、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
  此外,修订稿明确,我国将研究建立煤炭期货市场;支持优势煤炭企业参与境外煤炭资源开发;重点在沿海、沿江港口及华中等地区部署国家煤炭应急储备,鼓励支持大型煤炭、港口企业参与应急储备建设。
  资源开发方面,修订稿提出,煤炭资源开发坚持“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国家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由国家出资完成煤炭资源的预查、普查和必要详查,编制矿区总体规划,有计划地将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给企业,规范交易行为,禁止非法炒卖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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